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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检察院制定《实施意见》规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杨兆峰 闫爽   2013-04-19 10:22:00

  大众网聊城4月19日讯(通讯员 杨兆峰 闫爽)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取各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等符合八种情形的,在高唐县有可能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积极对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新要求,4月18日,高唐县检察院制定实施了《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意见》,规范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的审查工作,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为推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院制定了《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共3章27条,对犯罪嫌疑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调查、审查、决定、执行都做了明确规定。

  该《实施意见》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等八种情形,应当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同时明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人民监督员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检察机关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该《实施意见》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调取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并着重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妨碍侦查可能性、羁押表现、悔罪情况、帮教条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审查人要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备案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主管副检察长审批,重大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决定。

  该《实施意见》规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或者《予以释放建议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原则、宽严相济原则和积极稳妥原则,有效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精神,也为强化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机制保障,实现了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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