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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赔偿办公证 双方都放心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   2014-04-29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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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聊城429日讯(记者 王倩 通讯员  邹东亮 田敏)今年410日,赵某驾驶拖拉机沿105国道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三轮车人员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对此也都认可、无异议。

  双方来到东阿县公证处申请办理赔偿协议公证。经调查得知:本案中死者王某年仅十七岁,广东人,尚未成年,据死者王某的叔叔称死者王某的父亲已去世,近亲属仅有其母亲常某一人,且常年有病,身体虚弱,又遭受如此打击,不能从广东赶来东阿办理赔偿手续。肇事方为尽快解决此事,要求与受害方(即死者王某的叔叔)签订《赔偿协议》并办理公证,而受害方担心签订协议后,肇事方言而无信,不能将赔偿款如数支付,双方各有顾虑。公证员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认为死者王某的叔叔不是应受赔偿的合格主体,与其签订赔偿协议的法律隐患很大,即便是现在签订了协议,将来受害方常某仍有权利以未受赔偿为由,向肇事方再次提出赔偿要求,为保证所签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公证处要求受害方出具常某的《委托书》一份,并且必须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

三日后,受害方拿着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再次来到东阿县公证处,为确保《委托书》的真实性,公证处又向当地公证处调查确定该公证属实后,及时为双方办理了赔偿协议公证。正是有了公证的介入,打消了双方的顾虑,促成了双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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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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