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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为"非继承人"办理继承遗产公证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倩   2014-10-29 14:01:00

关键词:被继承人 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

近日,徐先生来到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存款公证。经了解,徐先生的叔叔也即被继承人一生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无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不在人世。

  大众网聊城10月29日讯(记者 王倩 通讯员 邹东亮 李强)近日,徐先生来到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存款公证。经了解,徐先生的叔叔也即被继承人一生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无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不在人世。徐先生是他的一个堂侄,多年来一直照顾被继承人,并负责了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现在,被继承人去世了,留下了一千多块钱的存款。徐先生本想着到银行取出来,但被银行告知需要办理公证才能取出。无奈之下,徐先生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显然,这起继承存款公证比较特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徐先生都不在其行列,但经调查确认,徐先生的确尽了对叔叔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公证处内部,公证员也形成了办与不办的分歧,最终专职质检员李强找到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该函中指出"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这一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让问题迎刃而解。

  基于防控公证风险的考量,公证员在出具公证书时,尽管徐先生一再声明,被继承人也没有什么其他的遗产了,还是增加了注释: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领取该笔存款时使用,不作为确认其继承人资格及继承其他遗产的依据。

  在为当事人排解解难的同时,公证人也别忘了为自己"布控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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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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