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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务公开"的几点设想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乐涛   2014-09-26 09:52:00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检务公开 检察机关 办案 职务犯罪

现阶段的"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如何使人民监督员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由"要我监督"变为"我要监督",是今后"检务公开"制度发展的方向。

  大众网聊城9月26日讯(记者 李乐涛 通讯员 李丽菲)现阶段的"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如何使人民监督员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由"要我监督"变为"我要监督",是今后"检务公开"制度发展的方向。因此,应当把它作为检察改革的突破口,建立起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机制。

  1、统一规范,确保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健全、实施检务公开的机制,对如何具体组织实施、如何保障,以什么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等监督措施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如对于需要公开的内容,尤其是各类案件,检察机关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在已有机构中委派专人进行管理,这样可以做到案件统一受理、分流、送达、预警,案件管理进一步规范,不仅方便当事人对案件应知内容的查询,更有利于相关信息的统一公开。检察机关应将公开内容分类,并以书面形式印发给人民监督员,告知其公开流程和结果,使人民监督员能够了解公开全程。

  2、明确责任,建立人民监督员对"检务公开"的评议机制。建立符合监督"检务公开"工作的标准体系。对于这一标准的建立,一方面是在原有告知制度的基础上,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法律及程序的了解权,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充分体现执法过程的民主精神为原则,明确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将法律责任逐步覆盖到所有公开范围,以起到对"检务公开"全面监督的作用。同时,对于"检务公开"具体内容、公开程度、公开时限等进行量化规定并公布执行,使包括人民监督员在内的监督主体做到能够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拓展人民监督同参与执法过程的渠道,尝试将重大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刑事和解案件公开审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重大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重大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利益案件的处理,严重违法的司法活动的监督等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作为公开的重点,在确保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具体办案过程中来,对办案过程进行评议,填写相应的监督意见,为检察机关规范办案活动提供良好的建议。

  3、定期通报,加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务公开"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有关情况。一方面应加强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检察机关应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件线索受理和查处情况。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监督员说明情况,并公开相关办案资料。另一方面应加强"五种情形"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或控申部门收到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予刑事赔偿而不赔偿的控告、检举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及时公开。经人民监督员调查了解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控申部门,最终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4、丰富形式,提高人民监督员对"检务公开"的关注度。由于人民监督员现有的监督手段往往是听取汇报、参加执法检查活动等,形式较为单一。除传统的摆放宣传展板,向人民监督员赠送检务公开宣传手册,问卷调查,征求意见,通报情况,汇报工作等方式外,在"科技强检"的带动下,检察机关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利用网络的优势,脱离传统的纸质公开,推进方便、快捷的电子"检务公开"。检察机关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人民监督员开辟适当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电子办公设备,使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的同时,可以随时了解"检务公开"的所有内容,使网络这一高效率载体在"检务公开"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面向群众的"检务公开"宣传活动,让人民监督员真正深入"检务公开"活动的方方面面。

  为确保上述监督途径顺畅、有效,还可以实行回访制度。对检察机关查办的各类案件,监察部门可以对发案单位或当事人进行回访。在回访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将回访内容制作成书面格式化文书,人民监督员可以现场提问和听取意见,最终由人民监督员填写回访情况意见书,确保公开活动不走过场,使"检务公开"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中起到龙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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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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