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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几百赡养费 古稀老太告子女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   2014-03-27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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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聊城326日讯(记者 王倩 通讯员 杨金坤 )赡养老人、尊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不赡养父母,出于无奈,父母只得为赡养问题和子女对簿公堂。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临清市法院了解到一宗赡养纠纷案件,70岁的王老太太为生活所迫,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

    原告王老太太属于城市市民,她的丈夫于1986年去世,她辛辛苦苦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并各自成家立业,现因自己年老并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每个月仅靠领取遗属补助360元生活,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但三个子女却拒绝赡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承担赡养生活费500元,医疗费用均担;请求三被告每人每周探望原告1-2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大儿子,被告周某甲辩称,被告没有拒绝赡养老人,被告患有疾病,没有劳动能力,目前依靠自己的子女赡养,原告要求每个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目前被告没有能力,被告的意见是将老人接到家中轮流赡养老人。原告的二儿子,被告周某乙辩称,被告没有拒绝赡养老人,原告要求每个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目前被告没有能力,被告的意见是将老人接到家中轮流赡养老人。原告的女儿,被告刘某丙同意赡养母亲,并且母亲因没有住房,现就住在自己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现身体欠佳,每月需花费一定生活费和医疗费用,仅靠其遗属补助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三被告虽然家庭生活不富裕,但未达到困难的程度,被告周某甲所称丧失劳动能力,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丧失劳动能力不予认可,其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被告周某乙所称收入低而拒绝支付赡养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311月起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每个月给付原告吴某赡养费300元;原告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三被告平均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被告均担。

    法院虽然没有对原告的三被告每人每周探望原告1-2诉讼给予支持,但是,老人除了需要物质赡养外,更渴求精神赡养与亲情关怀,晚辈对老人尽孝,不仅仅体现在物质上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关心老人身体健康与心理需求,尊重老人的权利,同样是孝顺长辈的重要内容。

    从做人的底线来说,父母亲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长大,子女没有理由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我想古稀老人王老太太和子女对簿公堂,通过法律手段拿到了赡养费,但她的内心也是非常痛苦的,对她而言,这绝对是个沉重的打击。但愿我们的生活中少出现一些王老太太,让我们的家庭充满温情、充满爱。

    俗话说,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父母生养了子女,也许就是这种血缘的不可选择性,使子女在父母年老时给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成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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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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