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留、逮捕、追逃的可行性探索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 2014-01-21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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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聊城1月21日讯(记者 周发利 通讯员 田吉刚)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特别是现代司法警察的产生和存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维护司法秩序具有及其特殊的职能和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其中,我国司法制度由原来半军事化色彩与国际社会结轨后,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2000年由半军事化转换为文职人员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也是日趋繁重,同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服务保障作用也日益突出。
如何用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这支司法武装力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司法警察这支队伍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很多司法警察工作都没有正常开展,而2013年最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追逃等职责,而在2013年最新的司法警察条例职责条文中,出现更多的字眼是协助,例如在新司法警察条例中第3条: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第8条: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而根据实际检察机关日常的司法活动中,特别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的警察执行,同样为警察,为何不能交由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呢?如果交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并做为其法定职能,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因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始终参与到服务自侦办案中,熟悉办案过程,交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更有利于办案安全和工作衔接,从而更有利于办案安全,第二个问题就是,据我所知,在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由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而在实际司法活动中,公安机关为了避嫌并不愿意参与到执行检察机关的强制措施上,更多时侯,连人都不来,而由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抽调办案人员协助执行强制措施,这样就造成了职责分工的一段真空带,也严重影响了办案安全,通过这二点,笔者认为,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追逃等强制措施,更改为专职执行拘留、逮捕、追逃等强制措施很有必要,依据法律授予司法警察的强制执行力,和司法警察本身的武装性和机动性特点,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更加能煅练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这样于法、于理和日常司法活动都很大的帮助。
一是要在保障办案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分工协作的办案机制。根据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自的职责,对于案件中的侦查、批捕、起诉等问题,应由检察官负责;对于执法办案中执行层面的事务,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条例》中明确规定就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提押、看管、执行传唤、拘传、 追逃、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等具有典型强制属性的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应交由司法警察完成,对于目前司法警察尚难以独立承担的职责,要采取措施逐步落实,以保证检察官集中精力专注于办案突破,从而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切实纠正有警不用、以检代警的问题,我们要好好研究这次领导的讲话精神,并积极落实好上级精神,同时也为我们基层司法警察工作指明了正确的发展方向。
总之,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针对司法警察队伍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努力抓住司法警察事业发展最需要解决,克服的困难和环节,进行司法改革。使司法警察工作能够健康发展,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警务保障。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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