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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者可提公积金”是有意义的尝试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2014-04-16 08:27:00

关键词:低收入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公积金贷款 长江日报 劫贫济富

武汉市目前有不少公积金缴存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低收入者可提公积金”还原了公共管理积金的公共属性,是有意义的尝试,在提高了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的前提下,还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民生。

  武汉市目前有不少公积金缴存职工,买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积金,引发公积金“劫贫济富”质疑。记者从湖北省人大调研武汉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座谈会上获悉,武汉公积金今年拟采取多种措施,放开低收入职工提取政策,实施差异化缴存。结合武汉市最低收入标准等指标,我市拟将月收入1900元定为最低收入缴存标准,如果职工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定期提取。(《长江日报》)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问题,是一个老话题。关于这一话题,公众讨论最激烈的当属于如何避免公积金“沉睡”并发挥最大能量。一方面,公积金的数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各个城市似乎又在收紧普通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不停地抬高门槛,这让公众无法理解。更加上,城市中有许多低收入者根本买不起房,可又要面临低工资的现实,勒紧裤腰带也要缴住房公积金可是缴了公积金又对自己没有用处。

  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显然,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城市。而武汉市“拟规定月收入低于1900元就可定期提取公积金”的做法,似乎为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打开了一扇窗:住房公积金其实可以不完全只用于买房和租房,也可以用于日常的生活补贴。笔者认为,如果武汉这一政策能够落地,则是相当有意义的尝试。

  可是,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不用于房屋,似乎又有悖于常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这样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当房价高企,一些城市低收入者本身并没有购买、建造住房的条件,他们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也便成为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养老金,只能到退休才能发挥余热。如此语境下,公积金的大量结余与低收入百姓的民生压力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对比。

  数据显示,武汉市累计公积金总额已经突破了1000亿元,但是,全市买房人中只占拥有住房公积金福利人口总数的1/3,也就是仅有1/3的武汉职工使用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如此利用率,严重背离了公积金“略有结余”的原则。有数据称,我国住房公积金已结余超过10000亿元。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1999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已经颁布实施,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之后,便再没有更新。长时间以来,住房公积金的严重封闭性让市民们有了“住房公积金已经不再属于个人”的感觉。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却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仅仅是代管部门。因此,让低收入者按期提取住房公积金贴补家用,也便有了正当的理由。

  “低收入者可提公积金”还原了公共管理积金的公共属性,是有意义的尝试,在提高了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的前提下,还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民生。因此,希望武汉市尽早出台这样的政策,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城市能够拥有这样的公积金管理思路,从而避免住房公积金的过度“沉睡”。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郭显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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