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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消法与汽车经销商无关是误区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陈琳   2014-03-12 08:23:00

关键词:消法 汽车经销商 新消法 汽车三包 汽车分析师

“3·15”临近,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于先生认为,“新消法”没有考虑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经销商与厂家应该是合同的关系,所以有些问题适用于合同条款来约束,而不是法律。

  “3·15”临近,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6个月内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此次“新消法”中最惹人关注的亮点,比汽车“三包”规定对经销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这部即将“登场”的新规,汽车经销商怎么看?近日,北京晨报记者走访部分汽车经销商。  

  经销商看法

  多数经销商

  认为新消法与己无关

  记者接连走访了北京地区十几家汽车经销商,大部分经销商提到“新消法”,都认为“与己无关”。“‘新消法’约束的主要还是厂家,与经销商没有太大关系,我们是卖车的,质量问题还得找厂家。”在东四环一家东风本田4S店相关负责人李先生说,4S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维修。他认为,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经销商的主要作用就是“和稀泥”——在客户和厂家之间周旋,最终得到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因此,在“新消法”还未实施之前,就考虑应对之策,实在是“自找麻烦”。北京晨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持李先生相同观点的经销商不在少数。

  研讨新政后

  认为“很茫然”

  不过也有经销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3·15”马上就到了,现在厂家应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流程还没有出来,“我们也正在跟厂家协商,厂家也没明确该怎么办,所以说还有些茫然。”西三环一家上海大众经销商于先生说,近期他还要就“新消法”与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探讨。

  于先生认为,“新消法”没有考虑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经销商与厂家应该是合同的关系,所以有些问题适用于合同条款来约束,而不是法律。

  同时,于先生也对即将实施的“新消法”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比如举证责任倒置也存在潜在风险:如果每个消费者都因为表面成本降低提出举证要求,则全体消费者的实际负担将大大提高。同时,过多的举证要求必然带来资源的浪费,也会挤占真正必要的检验鉴定,导致社会效率降低。而且在现实情况中,有些责任无法分清到底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因素。

  还有处罚条款中,将赔偿金额提高到三倍,他认为也不太科学,如果经销商是故意行为,处罚加倍对其他经销商来说是个警醒。但如果经销商并不是故意,而且也无法追究到底是谁的责任,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汽车归为

  “耐用品”不合适

  也有经销商认为,“新消法”中,将汽车归为了“耐用品”,但耐用商品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并未明确。

  一家奥迪经销商王先生从事过多年的汽车维修,他认为,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仅将汽车列为耐用商品,但并未明确耐用商品的判断标准,也未列举汽车的众多部件中,哪些属于“耐用”范畴。王先生说,他修车二十多年,也遇到过二十多年都没有坏过的汽车零部件,但这种零部件寿命,也受路况、驾驶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家用汽车中大量部件属于消耗品,如果把这部分消耗品也视为耐用商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显然是不合适的。”

  专家看法

  “新消法”

  经销商脱不了干系

  知名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部分经销商认为“新消法”与自己没有关系,实际上是误区。贾新光说,汽车三包政策里规定,经销商负第一责任,这在“新消法”中也明确,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找经销商。

  贾新光说,“新消法”中规定,包括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经销商首先要做的是怎么排除自己的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另外7天以内无理由退货,这都跟经销商有关系。“所以说,‘新消法’的实施与新汽车三包政策相辅相成,对于厂家和经销商来说,担负着同样的压力。”

  提醒

  维权要注意有效时限

  即将实施的新《消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为此,北京晨报也在此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瑕疵,须及时维权。

  (记者 陈琳)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郭显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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