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养殖户私卖鸡获刑四年罚款五万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5-19 13:39:00
阳谷一农民与养殖公司签订养殖合同,在获得鸡苗和饲料后,违反合同私自将成品鸡卖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吴辉以其弟弟的名义与新锐公司签订《肉鸡代养合同》,双方约定由吴辉负责饲养鸡苗,新锐公司回收成品鸡。
本报聊城5月1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程然) 阳谷一农民与养殖公司签订养殖合同,在获得鸡苗和饲料后,违反合同私自将成品鸡卖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决吴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此外,吴辉还需退赔受害方新锐养殖公司款项13万元。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吴辉以其弟弟的名义与新锐公司签订《肉鸡代养合同》,双方约定由吴辉负责饲养鸡苗,新锐公司回收成品鸡。合同签订后,供货公司将价值43500元的30000只鸡苗、价值157500元的鸡饲料和价值23124元的鸡药陆续交给吴辉。吴辉将鸡苗领回后分别交由同村四名养殖户饲养。
10月中旬,吴辉违反合同,私自将大部分成品鸡以13万元的价格卖掉。并将所卖货款支付养殖户工资、归还其在莘县信用社的欠款后逃匿。2014年5月28日在天津火车站被抓获。
阳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随做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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