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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对"六个核桃"饮品进行打假维权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新   2015-05-13 16:06:00

关键词:商标法 知名商品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 商品装潢

5月13日,大众网记者在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六个核桃"饮品专项打假维权行动。据悉,此次打假维权行动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工作,根据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和省局统一部署,对仿冒"六个核桃"饮品注册商标和名称、包装、装潢的产品进行专项整治。

  大众网聊城5月13日讯(记者 王新 通讯员 蒋利强)5月13日,大众网记者在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六个核桃"饮品专项打假维权行动。

  据悉,此次打假维权行动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工作,根据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反映和省局统一部署,对仿冒"六个核桃"饮品注册商标和名称、包装、装潢的产品进行专项整治。

  此次专项行动将对以下涉嫌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另据了解,对流通领域发现的涉嫌商标侵权产品,应严格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符合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但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行为后,应选择适当时间对当事人进行二次检查,如发现仍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则属于故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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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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