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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有了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王传胜   2015-02-11 13:39:00

关键词:安全生产 核查 一票否决 实施细则 利害关系

市、县安监部门应按“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本级查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依照相关办法和规定进行奖励。各级安监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本报聊城2月10日讯(记者 王传胜 通讯员 姜哲)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聊城市安监局制定了《聊城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5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为12350。     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属于上级、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或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交办或移送举报案件。

  接到举报后,按分级负责原则核查。核查应尽量采取突击检查、暗访等形式,不得提前告知被核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调查、取证,如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证等;举报承办人员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市、县安监部门应按“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本级查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依照相关办法和规定进行奖励。 

  各级安监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将举报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举报管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纪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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