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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王倩   2013-12-02 17:05:00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今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对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纳入统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众网聊城122日讯(记者 王倩)今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对参保人员在职死亡待遇纳入统筹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原则上由参保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托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或法定继承人申报办理;2、申报材料:参保人员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如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对账单、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如户囗本、结婚证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等;3、办理程序: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初审后向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继承条件、确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打印《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表》,将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关于多地缴费人员:参保人员存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报单位应向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再按照本通知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费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退处理,重复缴费部分不得重复计算缴费年限。各级经办机构对疑似重复领取死亡待遇的,可互相发送《职工参保信息协查函》进行核查。
    关于补发拨付:201171日至2013101日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已经办理过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且符合92号文件规定需将相关待遇纳入统筹的,由申报单位填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补发审批表》,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相关资金一次性拨付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要及时将相关待遇支付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并严格按照92号文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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