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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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杨潇潇 通讯员 刘成成 林丽萍 聊城报道
2020年8月7日15时5分许,王某某(46岁,聊城东昌府区人)驾驶鲁PS0*3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城区利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大道东岸南口处右转弯时,与沿利民路由西向东行驶司某某(24岁,聊城东昌府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司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一大队事故科民警立即展开调查,从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结果来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鲁PS0*3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王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疏忽大意、观察不当。因此肇事司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已提起法律诉讼。
此外,交警部门认为,肇事车辆的所属企业聊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驾驶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管理和驾驶员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致使驾驶人思想麻痹大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对该起事故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交警部门提醒,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源头管理中,广大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车辆,是一项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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