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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诱奸两幼女获刑七年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1-22 14:26:00

关键词:幼女 张某某 留守儿童 获刑 诱奸

近日,莘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强奸两名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莘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诱骗两名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报聊城1月2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柳延芳) 近日,莘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强奸两名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张某某,现年73岁,系莘县某村一光棍汉。2014年4月26日是星期六,这天早7时许,被害人张雪(6岁)和刘花(7岁)(均为化名)在村里找另一小朋友玩耍时,被张某某以吃糖为由叫到家中,张某某遂产生歹念,将两名幼女进行奸淫。为讨好两名幼女,张某某事后分别给张雪和刘花五元钱,让她们到村里买东西;同日8时许,在两名幼女吃过早饭后再次出门玩耍时,张某某又以吃糖为由,将上述两名幼女诱骗至家中,对刘花进行了奸淫,后欲奸淫张雪时,张雪听见奶奶在喊自己的名字,急忙答应,张雪的奶奶闻声疾步赶到张某某家中,张某某仓惶逃跑到自己一亲戚家中。4月27日,刘花的母亲到派出所报案。4月29日,经办案民警反复做工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莘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自首。

  莘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诱骗两名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新闻延伸 

  去年莘县审理八件侵害未成年人案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14年度莘县法院审理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件8人,较往年大幅增加。

  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儿童社交圈子较小,社会交往能力较差,所能接触到的多为熟人,使得熟人比陌生人能容易接触儿童、更容易取得儿童的信任,进而有机可乘。二是被害人多为农村留守儿童。农村青壮年常年外出打工,把孩子交给年迈的老人监护管教,致使监护能力缺失。本案两名被害人就是长期和奶奶一起生活。三是作案方式较隐蔽,作案方式以恐吓为主。犯罪行为发生在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没有其他人在场,双方力量悬殊,被害人受到恐吓不敢说、不主动说,导致长期反复受到侵害。四是对被侵害儿童的身心伤害巨大,造成难以抹去的阴影,加上与被告人为同村近邻,极易矛盾激化,产生社会不稳定隐患。

  防止儿童性侵害不应仅属于法律范畴,也应列入教育和社会发展的范畴。家长不能因为愤怒,甚至是恨铁不成钢而对被害人非打即骂,应当及时安抚其受伤心灵。学校应开展系统的青少年性知识教育,妇联、共青团等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助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性侵害前科的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他们刑满出狱后,及时向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通报,对这些人员加强查访和管控。比如学校招聘保安,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拟录用人员有没有性侵未成年人相关前科。  本报记者 孟凡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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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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