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田明栋
责任编辑:侯晓
为提升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效应,推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聊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山东某轴承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7月23日,聊城市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某轴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当日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针对当日检查情况责令该企业于8月8日前将相关安全问题整改完毕;8月13日执法人员赴该企业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所列问题:“北锻造车间生产线加热控制箱未铺设绝缘垫”,复查时仍未整改)。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0号A阶次之规定,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处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安全管理人员王某处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5年7月,接市局移交线索,聊城市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开展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公司某产品设计年产规模3000吨/年,2024年生产该产品3686.164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5号B阶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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