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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整治噪声污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2021-05-04 15:05:29 来源: 高唐公安 作者:

高唐县公安局关于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

  为有效解决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我县城市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时段:全天);

  2.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时段:全天);

  3.在高唐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时段:全天);

  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饲养动物或进行装修时,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禁止时段:每日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

  (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在高唐城区范围内,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消声器和喇叭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禁止时段:全天);

  2.在高唐城区、禁鸣区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禁止时段:全天)。

  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制止。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私自改装、使用警报器的车辆依法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声响装置。

  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检举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及时处理。

  四、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高唐县公安局

  2021年5月1日

初审编辑:李兆辉

责任编辑:杨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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