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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两男子因琐事持刀相向致一人死亡 行凶者被判无期

来源:鲁网   作者:庞孝君   2015-06-30 09:13:00

关键词:陶某 刘某 无期 琐事 被告人

一个小时前还同桌用餐,之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就持刀杀死对方。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被告人陶某应赔偿丧葬费23193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使用尖刀捅刺被害人多刀,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琐事发生争执,被打后持刀杀死对方,一审被判无期

  鲁网聊城5月28日讯(记者 庞孝君)一个小时前还同桌用餐,之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就持刀杀死对方。近日,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该案被告人陶某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原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刘某于2014年9月19日来山东省聊城市区,登记入住在聊城火车站附近某宾馆206室,后被告人陶某亦来聊城市区住在该宾馆205室,并与刘某相识。2014年9月24日13时许,陶某与刘某等人在聊城市火车站附近的饭店吃饭后返回宾馆,途中刘某与陶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持拖把木棍殴打陶某。陶某随即购买了一把木柄尖刀,于当日14时许进入刘某居住的206房间,使用尖刀向刘某头面部、胸部、腹部、腿部捅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作案后,陶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该宾馆等候公安民警至被控制。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心脏破裂死亡,被告人陶某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被告人陶某应赔偿丧葬费2319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使用尖刀捅刺被害人多刀,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陶某自首及其他情节,判决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陶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丧葬费23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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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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