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首月 聊城“民告官”立案数量同比翻两番
来源:聊城晚报 作者:孙克峰 2015-06-18 08:03:00
“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我市两级法院立案登记工作运行正常,但各种案件均增幅明显,行政案件增幅明显,敏感、疑难、复杂、集体诉讼案件相继出现。孟凡利表示,通过立案登记制实施一月的情况分析,两级法院对这项改革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报讯 “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我市两级法院立案登记工作运行正常,但各种案件均增幅明显,行政案件增幅明显,敏感、疑难、复杂、集体诉讼案件相继出现。”6月16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孟凡利在该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孟凡利说,5月1日至31日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个月,我市两级法院共接收诉讼材料5454件,当场登记立案 5359件,当场立案率为98.3%,与去年同期3401件相比,同比上升57.6%,与上月份4842件环比上升10%,案件上升幅度明显。
所立案件中民商事案件2906件,同比上升28.7%,环比上升25.5%;执行2335件,同比上升109%,环比下降106%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4件;最为明显的是行政案件,立案114件,而去年同期是26件,同比上升3倍多,环比上升2.5倍;不予登记的3件。其中中级法院接收材料557件,当场立案550件,商事2件,行政71件,执行477件。
为什么接收诉讼材料5454份,当场登记立案5359件呢?
孟凡利解释说,未当场立案的这95份中,除个别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场立案确有困难应在登记后7日立案的外,均是起诉状存在内容欠缺或者错误情形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证据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起诉材料的,此类当事人修改、补正诉讼材料的期限为30日,因此,登记立案数与接收诉讼材料出现偏差。
那么,受理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呢?
孟凡利说,实施立案登记制首月,两级法院登记立案或收取诉状材料的敏感、新类型案件或不登记案件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如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出嫁女主张土地补偿、侵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侵犯经营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因拆迁、征地引发的行政确认、行政撤销、行政赔偿群体性案件增幅最大,目前行政案件立案高峰已过。
孟凡利还对各类案件增幅较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他说,民商事案件整体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立案“宽进”,原来立案审查制受到限制的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纷纷起诉,加上劳动争议、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案件又均属高发期所致,即使没有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案件数量每年增长也在百分之十几。行政案件增幅最大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前因诸多因素应立未立,或多年来因拆迁、征地等积累的上访案件。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宋传宝 王婷婷)
新闻分析:
案件剧增对法院产生什么影响?
本报讯 “剧增的案件及涉众案件,新出现的疑难、复杂、新型、敏感案件的受理,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执行的难度及审判人员的工作强度。”6月16日,孟凡利在聊城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孟凡利说,比较典型的当属原来不予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出嫁女要求土地补偿等案件,涉及农村集体调整土地,人数众多,且与现行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如何判决和执行是困扰法院的难题,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大量诉讼案件、当事人重新走上信访之路,导致法院下一步工作中的被动局面,“但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领导、支持之下,我们会妥善处理这些案件,给老百姓个说法”。
孟凡利表示,通过立案登记制实施一月的情况分析,两级法院对这项改革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逐步完善立案登记制工作流程。在现有要求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当场立案率高的情况,简化工作程序,大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还可适用简易程序,立案程序也可简化,以减少立案法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更好地服务于审判为前提。
还要及时研判特殊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对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出嫁女要待遇、社会遗留问题、涉及刑事犯罪民事案件等新型、疑难案件,无论是在立案还是审判环节的处理上,建议上级法院及时研判,统一办案尺度,避免各自为政,避免法院陷入尴尬境地。
建议尽快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案件大量进入诉讼程序,必将使法院压力剧增,建立多元化化解机制,将矛盾消化在诉讼前,是减轻法院压力的有效途径,特别对基层法院尤为重要。但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仅靠法院自身力量无法完成,还应协调党政机关统一建立这一机制。
另外,为让群众在立案改革中充分体会到司法的人文怀,法院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做出了多样选择方式:如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12368服务热线即将开通,将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查看案情进展情况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宋传宝 王婷婷)
延伸阅读:
五类案件应当场立案登记
本报讯 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呢?孟凡利解释说,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孟凡利说,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属于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是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孟凡利说,如前述五项,只要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的,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宋传宝 王婷婷)
六类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本报讯 “不是说只要老百姓诉求,法院都必须接收诉状并立案,如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孟凡利说。
孟凡利表示,法院对有些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包括,一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四是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是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孟凡利说,接收当事人诉状后,法院就要进行形式核对,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王希玉 宋传宝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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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可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 立案登记制改革如何防止虚假诉讼呢?
孟凡利说,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保障,但应走出“我想立案就得给立案”的误区,要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不进行审查,并非对所有起诉、申请都不加审查地一律登记立案,只有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并提供所要求的诉讼材料,才能进行登记立案。
孟凡利表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围攻、静坐、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将加大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力度,予以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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