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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长振   2015-06-03 13:54:00

关键词:涉案财物 意见 完善权利 刑事诉讼 审判庭

5月2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领导机构、工作措施,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

  大众网聊城6月3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5月2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领导机构、工作措施,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

  《意见》对刑事涉案财物案件的立案、涉案财物的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案结处置、执行、监督、完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了规范。

  《意见》规定,加强立案环节对涉案财物的审查,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予以立案。案件登记立案后,立案庭应将接收的涉案财物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审判庭;审判庭接收的涉案财物应当在当日移交装备处,各部门移交涉案财物时应签署移交清单。

  《意见》强调,装备处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专职保管部门,由专职人员负责涉案款项、物品的保管,对涉案款项设立专用账户,接收移送或案件审理过程中扣划的涉案款项应立即存入该账户;对涉案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除价值不大仅作为物证使用的外,应设立专项保管处所,实行分类保管,一案一账,账实相符。

  《意见》规定,强化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判决,对权属有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在判决时一并处理。已移送中院的刑事诉讼涉案财产款项,审判庭应当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根据判决内容出具通知书,由装备处负责上缴国库或其他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反馈审判庭。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立案登记、刑事判决、执行、专项保管等环节的监督以及违纪现象的查处工作。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为确保工作措施的落实,该院专门成立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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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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