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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脚歪伤 消费者依法获赔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新   2015-05-15 08:28:00

关键词:程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费 护理费 安全保障义务

随后,超市经理和工作人员带程女士直接到聊城市医院接受治疗。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并将双方约到一起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超市同意支付消费者全部医疗费,另外再就赔付消费者误工费2800元、护理费1200元及交通费500元。

  大众网聊城5月14日讯(记者 王新 通讯员 张连福)2015年4月1日,聊城市消费者程女士与家人在市区某大型超市购物时,由于超市卫生间外侧路面滑,程女士不慎摔到,程序女士当场摔倒就起不来了,其家人发现其右腿膝盖处发生於肿,腿不能使劲,一使劲就巨烈痛疼。

  随后,超市经理和工作人员带程女士直接到聊城市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和拍片检测,程女士的膝盖处有轻微骨折。由于骨折,程女士必须静养,因此程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都到了影响。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超市只同意支付医疗费,认为摔伤是消费者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与超市无关。4月7日,程女士将此事投诉到聊城市市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并将双方约到一起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超市未对自己的服务员进行必要安全教育,未在明显位置设立必要安全警示牌等措施,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负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级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商家应依法向消费者赔偿。

  超市最后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赔偿,但对消费者提出来的100天(俗话说伤筋动骨100天)误工赔偿不予认可,认为消费者的摔伤最多一个月就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于是消协工作人员建议双方一同去大家都认可的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由医生或者专家判定消费者到底多久能康复。最终,双方来到市医院骨科咨询有关专家,专家说消费者的伤势70天左右就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经多次调解,超市同意支付消费者全部医疗费,另外再就赔付消费者误工费2800元、护理费1200元及交通费500元。

  消费者程女士对此调解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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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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