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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两男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触犯刑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长振   2015-05-06 13:54:00

关键词:缓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如实供述;法院审理

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判处被告人张长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才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张长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被告人王才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大众网聊城5月6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李彬、高珊珊)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判处被告人张长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王才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张长永通过朋友,并用其账号在网上购买了一支快排气枪,卖家直接将该零部件寄给其朋友。被告人张长永的朋友组装好一支后交给了张长永。被告人王才义看到后,即让被告人张长永帮忙购买一支自用。被告人张长永便使用自己的账号在手机淘宝上帮被告人王才义先后购买了两次,每次一支,均直接寄给了被告人王才义,其中一支由被告人王才义自行组装,另一支由二人共同组装。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三支气枪均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长永、王才义非法购买、组装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张长永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不构成立功。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均系初犯、偶犯,且购买枪支用于娱乐,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长永购买的枪支系帮助他人购买,并未牟取利益,对被告人张长永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张长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被告人王才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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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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