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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斤缺两为哪般 消协出面解难题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新   2015-04-29 08:28:00

关键词:钢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张来福;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计量器具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消费者方先生拿到聊城市某钢材市场经营者肖某退还的钢材钱和200元交通补助费时,原先那满肚子的委屈不仅消散了,同时还十分高兴地向聊城市消费者协会表示感谢。

  大众网聊城4月29日讯(记者 王新 通讯员 张连福)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消费者方先生拿到聊城市某钢材市场经营者肖某退还的钢材钱和200元交通补助费时,原先那满肚子的委屈不仅消散了,同时还十分高兴地向聊城市消费者协会表示感谢。

  3月19日,方先生自建房时,在网上同聊城市某钢管城签订购买某型号的钢材,并通过网银预付了1000元的定金。3月21日,方先生当天上午在经营者肖某磅称时钢材重量5.7吨。回到保定市家中后, 工地技术人员原封不动地核称这批钢材时,显示5.3吨,明显少了0.4吨,这说明钢材经销高存在有短斤少两行为。自己不但多交的钱,而且还将耽误的自建房的工程进度。方先生在没有折封的情况下,赶紧拍了照片。方先生几经与销售商肖某协商退还多收货款无果,于是,3月23日带着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到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以讨回公道。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方先生的投诉后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投诉方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一开始,经销商肖某百般抵赖,不予承认。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经销商肖某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肖某认识到自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的规定,表示今后一定要诚信经营,双方本着协商合解的态度,在消协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肖某将消协办公室将0.4吨的钢材折成现金退还方先生,另外再支付方先生200元做为交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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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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