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聊城4月23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耿建 王希玉 王婷婷)23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丽珍在会上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九阳”商标侵权案(生效时间2014年10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阳公司)
被告:张某
【案情】九阳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豆浆机等。张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豆浆机产品外包装顶端标有“Joyang九阳”字样及橙色阴影,整体上与九阳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近似,九阳公司认为张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销售的豆浆机上标有的“Joyang九阳”字样及橙色阴影与九阳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张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经本院调解,张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二:“心相印”商标侵权案(生效时间2014年11月)
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简称恒安纸业)
被告:刘某
【案情】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许可恒安纸业使用该商标并以恒安纸业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刘某销售的手帕纸上标有商标,恒安纸业认为该手帕纸非正品,刘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销售的涉案手帕纸擅自使用了注册商标,经当庭比对,该手帕纸与恒安纸业的正品有明显不同,系假冒商标的产品,故刘某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刘某赔偿恒安纸业经济损失。
案例三:“七匹狼”商标侵权案(生效时间2014年12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七匹狼公司)
被告:陈某
【案情】七匹狼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腰带,七匹狼公司以陈某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七匹狼公司对“”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陈某销售的腰带上擅自使用了“”和“+”图案,与七匹狼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四:“中国石化”商标侵权案(生效时间2014年12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聊城石油分公司(简称中石化聊城分公司)
被告:崔某
【案情】中石化聊城分公司系“中国石化”、“”、“SINOPEC”、“”、“”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被授权处理发生在聊城市的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崔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内使用同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中石化聊城分公司以崔某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崔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在其加油站上擅自使用同“中国石化”、“”、“SINOPEC”、“”、“”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加油站系中石化聊城分公司经营,崔某的行为侵犯了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崔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石化聊城分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五:“三环”商标侵权案(生效时间2014年5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环公司)
被告:宁某
【案情】三环公司是“三环”、“”商标的商标权人,“三环”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三环公司认为,宁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挂锁侵犯了“三环”、“”商标,请求法院判令宁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宁某销售的“三环”挂锁擅自使用了“三环”、“”注册商标,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挂锁质量低劣,系仿冒三环公司的商品,侵犯了三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宁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六:“红双喜”商标侵权案(生效时间2014年12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双喜公司)
被告:杨某
【案情】红双喜公司系“红双喜”、“DHS”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运动球拍等,杨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有“红双喜”、“DHS”标识的乒乓球拍及乒乓球,红双喜公司认为杨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销售的乒乓球拍及乒乓球上擅自使用了红双喜公司的“红双喜”、“DHS”商标,经当庭比对,该乒乓球拍及乒乓球系仿冒红双喜公司的商品,杨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红双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经本院调解,杨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七:“完美”商标侵权案(生效时间2014年4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完美公司)
被告:许某
【案情】完美公司系“完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标有“完美”商标的完美芦荟胶,完美公司以许某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许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未经完美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标有“完美”商标的完美芦荟胶,此行为侵犯了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本院调解,许某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八:《人生如月》著作权侵权案(生效时间2014年3月)
原告:王西广
被告:某杂志社
【案情】王西广是散文作品《人生如月》的著作权人,某杂志社在其出版的杂志上刊登了散文《人生如月》,与王西广的《人生如月》作品内容相同,且署名为“流云”,王西广以某杂志社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某杂志社支付稿费、赔偿精神损失及合理开支、赔礼道歉及变更文章署名。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某杂志社未经王西广许可,擅自在其出版的杂志上刊登散文《人生如月》,与王西广的《人生如月》作品内容相同,且署名为“流云”,此行为侵害了王西广的著作权。经本院调解,某杂志社同意支付给王西广稿费、精神损失及合理开支,并在其出版的杂志上刊载致歉声明及变更文章署名。
案例九:“东阿阿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生效时间2014年12月)
原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胶公司)
被告:高唐某公司
【案情】阿胶公司系“东阿阿胶”商标被许可使用人,高唐某公司在京东商城的“杰斯特保健品专营店”销售的商品和网页上擅自使用了“东阿阿胶”字样,阿胶公司认为高唐某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高唐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高唐某公司在其网页上擅自使用“东阿阿胶”进行宣传,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为阿胶公司生产,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经本院调解,高唐某公司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十:“苏泊乐”不正当竞争案(生效时间2014年12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公司)
被告:赵某
【案情】苏泊尔公司系“”商标权利人,且“”商标系驰名商标。苏泊尔公司认为赵某销售的电饭锅上标有的“湛江市苏伯乐电器有限公司”中的“苏伯乐”与“”商标构成近似,赵某的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苏伯乐”系企业字号,其书写不规范,“乐”字与“”商标中的“尔”极其相似,涉案电饭锅与“”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容易使人误认为系苏泊尔公司生产,赵某在市场交易中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未施以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赵某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