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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环保开展专项行动治污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李军 2015-03-30 13:47:00
冠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辖区内首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本报聊城3月29日讯 (记者 李军) 冠县环保局对来冠倾倒工业废酸、港口洋垃圾在冠焚烧的问题,组织实施了专项打击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乱排重金属污水 作坊主获刑一年
本报聊城3月29日讯(记者 李军) 冠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辖区内首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这是冠县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将对其它‘打擦边球’的排污企业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冠县环保局局长靖军介绍,2013年3月份至2013年年底,宋某某在没有任何生产、排污资质的情况下,在冠县辛集镇东康马寨村一民房内镀锌作业,并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生产废水,通过暗沟直接排入该村内的沟渠中,严重污染环境并影响周围群众生活。经鉴定该沟渠被污染土壤铬含量达到964㎎/kg。
冠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人口密集的村庄附近,向土地直接排放含铬等重金属废水,造成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宋某某未提出上诉,现已交付执行。
“依据最新的环保法,该案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渗坑排放污染物,四十五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等条例。”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原来发现这种情况我们环保部门只能罚款,然后报告政府,让政府予以取缔,程序很繁琐,往往让有关责任人钻了漏洞。现在有了新环保法,只要发现我们就可以直接查封、扣押生产设施,并将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了环保执法者相应的责任、义务和权力,明确了“环保优先”,加大了排污惩治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改变了环保部门对污染问题有心无力的局面。
本报聊城3月29日讯 (记者 李军) 冠县环保局对来冠倾倒工业废酸、港口洋垃圾在冠焚烧的问题,组织实施了专项打击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了解,冠县环保局加强了日常巡查和县域内酸洗企业废酸回收管理,同时,为杜绝外来污染,专门抽调人员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在县域路口各主要路口定点值守。采取专人流动巡查和专人定点值守相结合的方式,严查嫌疑车辆,有效堵截了外来污染。
洋垃圾焚烧会释放出大量恶臭、含硫等有毒气体,粉尘和细小颗粒物随风飞扬,致使空气中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超标、扬尘污染频频发生,并对人体呼吸道造成直接的伤害。在毒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的同时,严重影响着局部环境质量。但有人看中了洋垃圾中有部分金属可回收,且低成本,高利润,于是情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甘冒违法风险,在偏远地区进行焚烧。环保局打响了洋垃圾禁烧战。冠县环保局全局干部职工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共同关注举报。截至目前,共接到有价值的线索5条,由于举报及时,均将焚烧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保护了局部环境质量。既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又体现了全民参与环保的巨大威力,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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