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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纪念设施可被刑事追责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刘云菲   2015-01-13 13:43:00

关键词:设施保护 办法 权属 文物保护 责令改正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景点。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需经费列入

  当地财政预算

  该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聊城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在革命老区修建的规模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写出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市政府转经市民政部门勘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确定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政府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补助经费,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烈士纪念设施

  免费对外开放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按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设立保护标志。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保护、管理与利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及周边环境整洁、优美、庄严、肃穆,并免费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要区分烈士褒扬区和非烈士褒扬区,应当严格区域划分并设立引导提示标志。烈士褒扬区内不得建设非烈士纪念设施。不同类别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纪念堂(馆)布展合理、主题鲜明、史料详实,形式和内容统一,展示手段丰富多样。对于已搜集、整理的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应当分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新建烈士墓外观整洁、制式统一,碑文信息应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撰写,并经烈士安葬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纪念碑(塔、亭、祠、雕塑)等外观完整、清洁,字体清晰,无褪色、脱落;烈士纪念广场宽敞,能够保证烈士纪念专项活动正常开展;烈士骨灰堂管理规范,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纪念设施应当

  确定保护单位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单位工作力量,科学设置岗位,明确管理责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岗位责任、安全管理等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烈士史料、遗物征集,做好陈列展示工作,不断充实陈展内容,创新陈展方式;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安排,组织各类烈士纪念活动,并制定专门宣传计划,引导各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社区、学校和军队驻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景点。

  任何人不得侵占

  烈士纪念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改建、扩建,应报市民政局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不得破坏、污损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或其他工程建设。违者由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聊城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办法》所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聊城市辖区内为缅怀烈士专门修建,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等纪念建筑设施。其中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刘云菲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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