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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11月1日施行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新 2014-09-30 19:16:00
日前,第2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计十二条,在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定义中,强调住所登记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法律文件的公示送达地和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行政管辖地。
大众网聊城9月30日讯(记者 王新 通讯员 王之凯)日前,第2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所需提交材料的将大大简化。
据悉,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省政府随即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 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决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和"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并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做出具体规定,据此聊城制定了聊城自己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共计十二条,在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定义中,强调住所登记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法律文件的公示送达地和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行政管辖地。
作为简政放权的又一重大举措,工商部门在组织起草这一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先进地市的经验。《办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大幅简化。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项特殊规定。一是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即可,无法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即可。二是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即可,不再要求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三是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一个特殊规定就是申请将军队房地产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总后勤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值得指出的是,《办法》更加凸显了市场主体及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此外,对于涉及前置审批的住所,可依据相关许可证直接登记,不再重复审查。《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后,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和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可按有关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予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事实上,前置审批项目的相关许可证上已经记载了这些行业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已经进行了审查,再次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证明材料属于重复审查,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对行政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因此,本《办法》明确规定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可以凭有关许可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该《办法》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提高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效率为宗旨,以明确区分行政管理职责和民事责任为主线,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将最大限度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有力促进聊城市场主体的跨越赶超。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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