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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触电身亡电企免责 律师:违法作业责任自负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李乐涛   2014-09-11 16:58:00

关键词:龙某某 供电公司 供电企业 万航 盗窃

聊城沙镇的村民龙某某在自家北屋东侧蹬在三轮车上向房顶上扔蒜,不料碰到了因绝缘胶皮脱落而裸露的电线上,触电身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以触电事故电线的产权、管理权的归属确定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无违反规定之处。

  大众网聊城9月11日讯(记者 李乐涛)聊城沙镇的村民龙某某在自家北屋东侧蹬在三轮车上向房顶上扔蒜,不料碰到了因绝缘胶皮脱落而裸露的电线上,触电身亡。龙某某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意外死亡不仅和共用人郑某某、龙某等维护不当有关,而且,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聊城供电公司)管理不当有关系,遂将双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共用人郑某某、龙某等承担10%的责任,而聊城供电公司免除责任。

  供电企业无责任 原告上诉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4年前说起。2010年6月3日晚9时左右,家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某村的龙某某,在自家北屋东侧,蹬在一辆农用三轮车上面,向房顶上扔蒜。不料,由于一时大意,碰到了因绝 缘胶皮脱落而裸露的电线上,触电死亡。根据聊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龙某某属于触电后致呼吸和心跳骤停而死亡。

  龙某某的家人认为,龙某某所触电线路是在表箱下的一米左右,电线凌乱,具体是哪一户的电线无法查明,而表箱中的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总保护在龙某河触电时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于 是将电线的产权人以及聊城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龙某某触电死亡发生在1000伏一下的农村低压电网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处理。农村电网改造口,供电设施的分界点在表箱处,分户表以上公用部分的供电设施产权归属 供电企业,自分户表至各用户家中的供电设施,产权归用户。而龙某某所触碰的裸露电线在电度表表箱以下,应由用户负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所以在该线路上所发生的触电事故应由用户负责。

  由此法院认为,聊城供电公司不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共用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原告认为只要发生人身触电事故,中级剩余电流保护和总保护装置就应起 到保护作用的主张缺乏科学依据,且未提交没有起到保护作用的相关证据,决定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认为龙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他在向房上扔蒜时触及到裸露导线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线裸露对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仍进行农作,对其自 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审理,2014年2月1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其共用人郑某某、龙某等承担10%的责任,需承担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万4千余元,而聊城供电公司则免除责任。

  法院一审事实清楚 维持原判

  龙某某家人对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于是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而由聊城供电公司和郑某某、龙某等七被告分别承担40%和30%的责任。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应以触电事故电线的产权、管理权的归属确定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无违反规定之处。

  2014年7月2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法作业触电身亡 不受保护

  "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后,供电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首当其冲成为所谓的"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死者在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 事故中,受到伤害应当责任自负,其死亡结果与供电公司无关。"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记者说,《电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第四十条规定 :"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列的四种供电企业免责情形即: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伤、自残;三、受害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 起的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聊城供电公司的杨文泽说:"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后,家属将经济赔偿的重担推给供电企业,有甚者不惜采取上门围堵、哭闹等过激方式,对供电企业造成强大压力和舆论攻势。但这起触电索赔事 件,终以供电企业免责画上句号。"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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