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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收入核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2014-06-24 13:51:00

关键词:核查 奖励扶助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住房 家庭收入

申请家庭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诉,由相关部门根据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报告答复申诉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按相关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调查申请基本条件(可委托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其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民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民政部门应将核对结果函告其他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申请家庭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诉,由相关部门根据核对情况出具书面报告答复申诉人。 
  进行核查时,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政府颁发对特别贡献人员奖励、补贴,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经济补偿、生活补助或一次性安置费;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残疾人康复、医疗、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按最低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医保统筹费;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和残联组织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灾、上学困难得到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保费部分;因工(公)负伤人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及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将不计入家庭收入。

民政部门将建核对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规定,民政部门将建立、维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平台,保障信息核查系统的有效运行,并提供婚姻登记和死亡人员信息。 
  监察部门负责督查各部门落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资金保障,并做好有关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协查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登记信息,家庭成员享受遗属补助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和拥有机动车辆、户籍人口登记册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税务部门(地税、国税)负责提供家庭成员涉税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相关土地使用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申请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信息。农机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拥有农机信息及从业情况等信息。同时,要求以上各部门要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市金融办、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配合核对机构做好核对对象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金融财产信息的协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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