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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待遇提高近5万元

来源:鲁网   作者:任之晓   2014-06-13 08:39:00

关键词:工亡 近亲属 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伤残

记者在聊城市人社局社保处了解到,2014年,聊城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待遇将提高至557922元,比上年度的508184元提高了49738元,增幅为9.78%。

  鲁网6月12日聊城讯(本网记者 通讯员 任之晓)记者在聊城市人社局社保处了解到,2014年,聊城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待遇将提高至557922元,比上年度的508184元提高了49738元,增幅为9.78%。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被确认为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享受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及一次性工亡补助。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聊城市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待遇将提高至557922元(其中,丧葬补助金为188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比上年度的508184元提高了49738元,增幅为9.78%。

  工亡待遇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后对其直系亲属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工亡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本统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平,其作用是保障工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一次性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待遇执行标准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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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提高

  鲁网6月12日聊城讯(本网记者 通讯员 任之晓)记者在聊城市人社局社保处了解到,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提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规定,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4年,聊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37元,与2013年的2814元相比,提高323元,增幅11.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5级22个月,6级18个月,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5级36个月,6级30个月,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参加工伤保险且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欠费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否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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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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