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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解读:网上“吓唬人”可能面临刑罚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吴允波 2013-10-09 08:49:00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列举了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列举了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
原标题:网上“吓唬人”可能面临刑罚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列举了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结合发生在我省的几个案例,有关法律工作者对《解释》进行了解读。
“诈弹”威胁致航班延误被刑拘
9月25日15时30分,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报警:一男子拨打热线要求登上山东航空公司SC4933(济南至武汉)航班找人,遭拒后称航班上有炸弹并挂断电话。此时,飞机已在跑道滑行,即将起飞。情况危急,机场公安局迅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协同机场和山航紧急指令这一航班中止飞行,并滑行至停机坪安全地带。
经查,拨打恐吓电话男子与航班上一傅姓女士电话联系频繁,经民警依法询问傅某获悉:拨打恐吓电话的手机号码为临沂市蒙阴县男子尹某所有。傅某、尹某于今年7月通过微信认识交往,傅某25日欲乘飞机到湖北找前男友,尹某表示不同意。在临沂警方配合下,机场公安局于当日18时30分许将尹某控制。经讯问,尹某对为阻止傅某乘机飞往武汉而拨打虚假恐怖电话的事实供认不讳。
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鹏说,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符合加重情节,如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尹某的“诈弹”威胁,恰恰符合《解释》中规定的内容。因他的恐怖威胁,这趟航班延误约3小时后才安全起飞,尹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寻刺激编造恐怖信息触法网
5月中旬的一天,惠民警方发现微博上有一条信息,内容触目惊心:“我是基地组织的,我会在2013年5月18日17时28分去炸连云港至佛山的航班”。警方不敢怠慢,立即展开排查,很快将发帖者牛某抓获。让警方吃惊的是,牛某只是一个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据牛某交代,经常上网的他偶然了解到基地组织的情况后,觉得基地组织成员很风光。为了寻找刺激,他就编造了自己是基地组织成员并要炸毁飞机的谣言发布在网络上。牛某后被依法处理。
根据《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牛某编造恐怖信息,虽然传播范围并不广,但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符合《解释》规定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
朋友间网上开玩笑慎编恐怖信息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介绍,恐怖信息一旦传播,必然导致社会管理秩序混乱,增加社会管理成本。《解释》的出台十分及时和必要。
《解释》对加重情节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如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其中,“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节包括5种情形: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李强举例说,《解释》对入罪的标准、从重处罚的情节、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加重情节都详细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执法尺度。根据以上规定,朋友间互联网上开玩笑编造恐怖信息,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导致恐怖信息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就不能够以犯罪论处,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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