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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用胶带将自制炸弹缠腿上躲过安检
来源:新京报 作者: 2013-09-18 08:26:00
冀中星称,他当时怕警察抢爆炸物,在将其倒手后发生爆炸,并非故意引爆。辩护人认为冀中星主观不是故意,客观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只是自己重伤和耳膜穿孔,因此并不构成爆炸罪或过失爆炸罪。
昨天上午9时许,“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冀中星因下肢瘫痪,又因爆炸受伤左手截肢,他被允许躺卧在病床上出席庭审。庭审全程,其始终表示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炸弹,其辩护人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今年7月20日,自称遭东莞治安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传单到首都机场欲反映诉求,在民警处置时爆炸物爆炸,致其本人和一名民警受伤。
躺病床受审医护人员陪同
冀中星是躺卧在移动病床上,被法警和医护人员推进法庭的,因其状况特殊,该案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告知其如有不适,可以随时举手示意,并安排两名医护人员在现场。
冀中星的亲属,朝阳区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及医护人员近五十人旁听了本案的庭审。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在遇到民警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民警面部、双臂及胸前背部多处灼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冀中星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自称倒手爆炸物时意外爆炸
举证过程中,公诉人分别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并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案发现场和现场处置情况。当天,冀中星在丽泽桥汽车站东门打车到T3航站楼,视频显示,他徘徊了一段时间后,乘坐升降电梯到达航站楼二层B口处。
爆炸前,他右手高举白色物品,后左手滑动轮椅往国际旅客到达口附近走,1、2分钟后,警方到达,交涉不久,就在离一名警察不到一米时,他将白色物品倒手,爆炸。
冀中星称,他当时怕警察抢爆炸物,在将其倒手后发生爆炸,并非故意引爆。
冀中星两名辩护人对其做了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这一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庭审过程持续两个半小时。最后陈述,冀中星说,“我确实很后悔,再大的冤情也不应该这种表达诉求,我现在做这个事感到后悔,希望审判长能够给我个机会(早日回家)。”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 现场
冀中星看到爆炸视频后叹气
昨天一早9点,记者在朝阳法院三层法庭门口看到冀中星,他刚被法警以及医护人员推出电梯,他半卧在可移动的病床上,脸色苍白,表情平静,随后被推进法庭。
“冀中星你身体还可以吗?”法官问。“还可以。”“法庭允许你坐着回答问题,并允许两名医护人员陪同。”庭审约一个小时后,法官再次询问他的身体,并让法警给他带了瓶水。
两个半小时的庭审,冀中星始终躺卧着。对法官的一些问题,他不知道怎么回答,就说,“让辩护人替我说吧”。
法官问他对公诉人的指控有无意见,他顿了顿,“让辩护人替我说”。法官明示这个问题需要他自己回答。他想了想说,“我不是故意引爆的,过失,无意的。”
他想形容自己是如何失手引爆炸弹的,说到急切处,他把右手、左手都抬起来比画,只剩手肘的左手从衣服里露出来,在空中挥着。
10时许,当庭播放炸弹引爆的录像时,冀中星用力侧着头看向斜后方的屏幕,屏幕里炸弹引爆,他的头也跟着晃了一下,接着,深深地叹了口气。
■ 讲述
“二踢脚”拆出火药制爆炸物
关于炸弹来源,冀中星说,火药是“二踢脚”鞭炮里拆出来的,开关网上买的,以前作照明用。制作方法是跟网上学的,用纸包着火药,把手电筒的电线塞到里边。
当天,他印了20张有关自己诉求的宣传单,在事发地点发放,希望有人关注。但没有人搭理,于是他举起炸药包,想让大家关注他的事情。“我跟大家说,你们都走开,我有炸弹,我想民警来了,就可以了解我的事情(诉求)。”
“我还没来得及说话就炸了。”冀中星说,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其表示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受伤的民警姓韩,他负责T3二层巡逻,其证词显示,当时听电台通知有男子在散发传单,赶到现场听到对方呼叫手中有炸弹。“我喊他把手里东西放下,就在这时引爆了手里东西。”韩某看到爆炸闪着蓝光,浓烟中有强烈的硫磺味道。冀中星左手血肉模糊,韩某自己的左前腹、眼睛也有烧灼感。
■ 控辩焦点
冀中星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
●公诉方
携炸药威胁安全存在间接故意
公诉人认为,冀中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携带自制爆炸物到首都机场引爆,从客观结果看,爆炸物具有杀伤力,爆炸地点在重点公共场所;客观上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
冀中星主观明知携带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放任结果发生,危害性较大,应受到刑法处罚。
对于冀中星及其辩护人强调的不是故意引爆炸弹说法,公诉人认为其存在“间接故意”。其表示,携带炸弹去机场也可能造成危害巨大结果,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充分为犯罪作出预备,明显违背社会价值观。
“他完全可以带假的爆炸物,并说‘快走我有炸弹’。”公诉人表示,冀中星网上学会爆炸物制作方法,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威胁,对行为和行为后果明确认知。在发传单过程中,没有人理睬,高高举起爆炸物,追求放任爆炸结果。民警现场执法,他拒绝配合民警执法,躲避民警,倒手爆炸物,引发爆炸,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辩方
无主观爆炸故意不构成爆炸罪
冀中星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错误,冀中星不是故意引发爆炸物。他认为,冀中星身上携带炸药到国际机场寻求重视和关注的行为“很傻很天真”,但他的诉求通过报警、诉讼、上访仍得不到合理解决,此行为可以理解。其表示,冀中星到达B出口没有立即引爆炸弹,先散发上访材料,但是没有引起旅客和机场安保人员注意,才意图高举炸弹。
辩护人称,现场视频中,冀中星拿炸弹的左手放下时,在与肩齐平时爆炸,证明他“不小心触碰开关”的说法是可信的。其认为,刑法114条关于爆炸罪的构成是故意引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刑法115条的过失爆炸罪中,构成要件是客观方面过失爆炸造成市民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因此,辩护人认为冀中星主观不是故意,客观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只是自己重伤和耳膜穿孔,因此并不构成爆炸罪或过失爆炸罪。
冀中星的第二辩护人称,冀中星几年前曾在老家的一个公交车站剥鞭炮,当地民警将此反映到冀中星所在乡镇,因此解决了低保问题,冀中星认为此举有帮助,希望制造一个影响,所以此行为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故意要引爆炸弹。
■ 庭审对话
“炸死人了还能解决啥?”
公诉人:为什么你要到首都机场?
冀中星:要表达一下我的诉求,我在广东的时候,被警察的手下(治安员)打了,到了医院还指着我不让我治疗,把我打成这样。
公诉人:广东东莞方面是否对你的问题作了结论,是否有明确的法院判决。
冀中星:有。但是我不服。
公诉人:你是怎么到的首都机场?
冀中星:我先坐长途车从山东老家到丽泽桥,然后乘出租车到了首都机场。
公诉人:你去首都机场带着什么?
冀中星:去首都机场身上带着包,包里有垫子,有褂子,还有手机。传单印了20张,在一个店里复印的。到了北京,有安检,怕安检查出来,特意把炸药从包里拿出来,用胶带缠在腿上。
公诉人:你知道炸弹有多大威力和伤害性吗?
冀中星:鞭炮火药威力多大不知道,压根就没想(引)爆。没想伤别人,也不想伤自己。如果故意引爆什么后果,根本没想过这个事儿。
审判长:你还有什么要表达的吗?
冀中星:我的目的很明确,我没有必要(爆炸)。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我的问题,我真的爆炸了,把人炸死了还解决什么,自己都死了还解决什么。绝对没有故意(自杀),我来这干嘛?我在家里这样做多好,我为什么跑这里来。
原文链接: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3-09/18/content_466222.htm?div=-1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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