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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回答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维汉 陈菲 2013-06-20 08:28:00
【原标题:政法机关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回答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
投放危险物质可被判重刑
——政法机关和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回答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 陈菲)两高出台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19日正式施行。记者就环境污染犯罪热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和环境保护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
投放危险物质最高可判死刑
问:环境污染犯罪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司法审判将如何处理?
答: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司法审判会“从一重罪处断”。比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可能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就会择重罪处罚。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解释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就是人民法院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灭蚁灵”“二恶英”属“有毒物质”
问:司法解释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司法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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