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发布的《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称,除义务教育外,云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也将纳入监管范围。
这是30日记者从《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规定》共27条,对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责、教育督导的对象及其内容、教育督导的实施及其程序、结果应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教育督导内容包括督政和督学两个方面。督政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包括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使用及办学条件的改善情况,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控制学生辍学情况,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城乡规划中的学校布局及学校周边情况等。督学是对学校的督导,包括依法办学、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和安全卫生等。
《规定》指出,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实施全面的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督导由不少于3名督学组成的督导小组,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验、查阅档案、征求公众意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等方式进行。每名督学负责3至5所学校的督导工作,每学期到每所学校的督导不少于2次。
据介绍,目前,云南省有4000多名的专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工作正在逐步规范和严格。记者岳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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