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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10日内可获批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2014-07-24 08:42:00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执业 办法 专科医院 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负责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校验和注销登记程序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办法进行了整合和统一规定。

  记者昨日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市中医管理局日前对2010年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调整和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医疗机构审批时限缩短到10个工作日之内。据了解,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负责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此次制定的《办法》对医疗机构审批的原则、审批程序、提交材料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进一步调整和下放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10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此外,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医疗机构审批时限,规定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时,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校验和注销登记程序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办法进行了整合和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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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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