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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公立医院禁止“举债”扩张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然 2014-06-30 09:13:00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今年还将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制度,落实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明确派驻人员和时限。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然)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通知要求,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建医院或购买大型医用设备等。
>>医疗资源
严控县级医院盲目扩张规模
通知明确了2014年要完成的改革任务。其中要求各省(区、市)研究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市(地)研究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医疗服务资源规划布局。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盲目扩大床位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同时,督促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建医院或举债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县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回购计划或转变负债主体,将负债纳入地方政府负债范围。
>>以药养医
试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通知要求,今年年内将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都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相应,各省(区、市)制订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具体补偿办法,减少的收入通过价格调整、财政投入、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明确分担比例,原则上医院分担比例不超过10%,确保正常运转。
原则上由省(区、市)制订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细则。在医疗机构总体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调整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策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原则上不加大群众费用负担比例。
>>医保补助
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年底推开
通知明确了今年要启动的十项改革任务,其中包括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研究设定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上限。
此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政府人均新增补助40元。6月底前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年底前全面推开。今年还将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制度,落实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明确派驻人员和时限。
责任编辑: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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