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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阴阳合同“两头通吃”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周伟良   2014-06-10 07:37:00

关键词:房产中介 房产公司 维修基金 经纪公司 相关税费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曾维亮)樟木头镇某房产中介因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重复收取买卖双方的税费和房产维修基金被告上法庭。之后,房产经纪公司又与肖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内容与前一份一致,不过补充了肖女士需另外支付房产经纪公司1.2万元缴纳相关税费及2400元的维修基金。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曾维亮)樟木头镇某房产中介因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重复收取买卖双方的税费和房产维修基金被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介返还卖方税费1.2万元,买方房产维修基金2400元。法官提醒,市民买卖房屋时,税费由谁承担要写入合同当中,避免房产经纪公司“两头通吃”。

  去年11月,肖女士委托樟木头镇某房产经纪公司出售其在某小区的一套住房。随后,房产经纪公司找到有意向购买该套住房的邓先生,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16.2万元,税费由邓先生承担,肖女士未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居间服务费均由邓先生承担。

  之后,房产经纪公司又与肖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内容与前一份一致,不过补充了肖女士需另外支付房产经纪公司1.2万元缴纳相关税费及2400元的维修基金。

  三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转让房产的相关税费由买方邓先生承担,但实际情况却是,肖女士缴纳了1.2万元的款项,邓先生也缴纳了3000多元的佣金和近8000元的相关税费。除此之外,在肖女士已缴纳了2400元的维修基金后,不知情的邓先生又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了2400元的维修基金。

  肖女士最终将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税费应由邓先生承担,肖女士交付的12000元的税费应当予以返还。肖女士在邓先生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之前就已缴纳相应部分,房产公司收取邓先生2400余元的房产维修基金没有依据,应予返还。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郭显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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