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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月起早晚高峰禁用嘀嘀快的等打车软件

来源:新民网   作者:李若楠   2014-02-27 09:15:00

关键词:打车软件 高峰时段 软件公司 软件企业 电调

针对打车软件造成的乱象,上海市交港局今天做出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出租汽车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措施。“打车软件”约车业务纳入电调业务统计范围,承接“打车软件”约车业务车辆顶灯显示“电调”;为确保行车安全,对已载客运营车辆,屏蔽发送业务信息。

  针对打车软件造成的乱象,上海市交港局今天做出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出租汽车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措施。在禁止使用期间,除公安交警管理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以外,乘客扬招“待运”车辆不停的,即视为“拒载”,乘客可向12319城建热线和出租车所属企业服务监督电话投诉。

  三项措施3月1日起实行

  针对“打车软件”在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市交通港口局高度重视,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今天又专题研究相关管理措施和后续工作计划。管理部门认为,“打车软件”改变了传统的出租汽车预约调度模式,提高了出租汽车运营效率,但其市场营销手段、价外加价功能,以及对司机注册登记把关不严等问题,已一定程度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公平、公正的运营市场秩序,有损于上海出租汽车行业多年努力塑造形成“城市文明流动名片”的形象。

  为了规范使用,上海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一是在高峰时段新增运力配置方案出台前,暂行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本市出租汽车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措施,以缓解高峰时段打车难

  二是严禁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载客行车途中接听、使用手机等终端设备,以确保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人身安全;三是鉴于租赁行业车辆以合同形式服务特定对象的特性,严禁租赁车辆安装使用“打车软件”,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上述三项措施自3月1日起实施。如有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纳入诚信考核。

  严查6种违规情况

  记者了解到,从即日起,本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将重点查处拒载、中途抛客、载客运营使用手机等违规行为。涉及以下6种情况:

  1.在暂行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本市出租汽车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措施期间,除公安交警管理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以外,乘客扬招“待运”车辆不停的,即视为“拒载”,乘客可向12319城建热线和出租车所属企业服务监督电话投诉;

  2.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载客运营途中接听电话,操作手机的,欢迎乘客从维护自身安全的角度,以视频、录音、照片等方式,向12319城建热线举报投诉,一经查实,管理部门将列入信用评价考核,予以扣分;

  3.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引发挑客、拒载、甩客等,市交通执法总队均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项,一经查实,责令当事人暂停营业十五天,并处200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吊销当事人准营证;

  4.对价外加价行为,一经举报查实,将对司机按多收费处罚,并按照行业法规退还乘客多收部分金额,并再奖给乘客多收部分金额的2倍;

  5.对非法客运行为,将暂扣车辆,并处当事人最高5万元行政处罚;针对部分出租汽车车厢内张贴打车软件公司广告的行为,市交通执法总队将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第2项,要求车辆所属企业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按照每辆车1000元进行罚款;

  6.对在机场、车站等场所不进入排队系统接客的出租车驾驶员,市交通执法总队将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对于其中扰乱营运秩序的,可处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处罚,一年内扰乱营运秩序达两次的,予以吊证处罚。

  推进“打车软件”纳入管理 承接业务显示“电调”

  继2月11日正式约谈“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2家第三方手机打车软件运营商负责人后,2月27日将再度约谈,重申必须在2月底前明确态度,将“打车软件”与出租汽车公司电调平台开展合作。

  “打车软件”约车业务纳入电调业务统计范围,承接“打车软件”约车业务车辆顶灯显示“电调”;为确保行车安全,对已载客运营车辆,屏蔽发送业务信息。

  如“叫车软件”置社会责任于不顾,对不愿意纳管的软件企业,本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打车软件”应用。(新民网记者 李若楠)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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