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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维修,咋越修毛病越多?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谢晓丽 2015-03-10 13:43:00
去年七月份,聊城市民薛先生的轿车因发生追尾,在莘县一维修点维修,但提车后无法启动,后来又反复修了几次均没有修好,最终薛先生在4S店花费近4万元才修好车。
本报聊城3月9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张连福 王华) 去年七月份,聊城市民薛先生的轿车因发生追尾,在莘县一维修点维修,但提车后无法启动,后来又反复修了几次均没有修好,最终薛先生在4S店花费近4万元才修好车。薛先生认为这4万元应该由莘县的维修点承担,但维修点不同意。僵持了近5个月后,近日莘县消费者协会对此事依法调解。
2014年7月20日,薛先生的轿车因在道路上发生追尾,由投保公司指定的莘县维修点进行了维修。四天后修好提车,但是7月25日,薛先生驾驶这辆车去济南,路途中水箱漏液,导致无法启动。与维修点协商后,又进行了两次维修,经过修理后的车辆反而出现了蹦跳现象。
薛先生对维修点失去了信心,与维修点联系后,就在聊城的一家4s店进行了维修,花费近39000元。薛先生认为此费用是因为维修点维修不彻底以及使用了劣质配件引起的,而维修点认为薛先生没有在指定的地方维修,不同意承担此费用。双方争执不下,近日,薛先生将此事反映给莘县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莘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薛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而维修点不愿承担此费用的原因是如果在自己处维修,产生的费用会少些。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以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性能、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故意损毁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依照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并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维修不彻底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和事实面前,该维修点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同意赔偿薛先生损失。近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汽车维修点承担修车费用39000元,更换的旧件归维修点所有,双方互不追究。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经营者由于法制观念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相关义务,而新《消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现实社会中,这样的经营者大有人在,更有部分经销商认为自己只负责销售,不负责“三包”,这是对消费者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对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加大力度,才能让经营者时刻敲响警钟,消费者也能更好地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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