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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已建沪港通下发生“乌龙指”事件应急机制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作者: 2014-11-19 11:10:00
证监会11月18日介绍,沪股通中,境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内地市场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可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对于沪港通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证监会表示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法规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
证监会11月18日介绍,沪股通中,境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内地市场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可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港股通中,由于港股通股票不属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因此投资者暂不能就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证监会同时提醒,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必须遵守三方面限制性规定:一是关于标的股票范围,二是关于担保卖空的申报及借贷期限要求,三是关于担保卖空规模限制。
关于投资者是否可以参与沪港通配股问题,证监会明确表示“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参与标的范围内上市公司的配股”,但是,要按照三个原则处理:一是对等原则,二是监管相互信赖原则,三是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
沪港通下投资者如何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对此,证监会介绍,对于内地投资者,其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结算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中国结算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权益的合法证明。
对于境外投资者,其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实现征求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对于沪港通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证监会表示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法规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
从监管对象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SPV三方面。其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的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也有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沪港通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的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SPV,由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对于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持股比例限制问题,证监会明确,境外投资者买卖A股股票须遵守的持股比例限制,与QFII、RQFII一致。具体为: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所持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额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谈及投资者权益保护,证监会表示,对投资者的保护,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投资者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保护。此外,投资者还可依法涉外民事诉讼。当参与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可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证监会还就针对各类异常情况设计的应急机制进行了介绍,如沪港通下发生“乌龙指”事件。
证监会表示,对于沪股通,上交所对沪股通交易单元实施盘中分时金额前端控制,香港联交所设置了买入价不能超过成交价4%的价格申报控制。通过对交易金额和价格的双重监管,降低了“乌龙指”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一旦发生‘乌龙指’事件,上交所将会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处置流程。”证监会表示,具体如下:第一时间查询申报、成交异常的会员、交易单元、账户等情况;如果确认指数振幅异常是由于沪港通账户的申报、成交异常导致的,将第一时间通知联交所;视情况采取暂停沪股通(香港联交所SPV)账户交易权限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公告;通知联交所已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做出相应的公告。
责任编辑: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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