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635-8800121转601

投稿信箱:dzwlcjzz@126.com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热点关注

屈臣氏销售过期饮料被判10倍赔偿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2015-01-21 09:24:00

关键词:宫某 左旋肉碱 过期食品 屈臣氏超市 知假买假

男子宫某花费35元在屈臣氏超市购买了一盒饮料,而后宫某发现该饮料已过保质期,于是将屈臣氏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宫某花费35元在屈臣氏超市购买了一盒饮料,而后宫某发现该饮料已过保质期,于是将屈臣氏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海淀法院一审支持了宫某的诉讼请求,屈臣氏不服判决,认为宫某对商品进行了调包,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驳回了屈臣氏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22日,宫某在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的屈臣氏第五分店超市,购买了一盒左旋肉碱蛋白饮料,花费35元。宫某称,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1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购买日2013年5月22日,已超过保质日期。

  屈臣氏公司则表示,宫某是以索赔和营利为目的、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的职业打假人。他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属分店购买相似产品,然后以产品已过期等理由要求屈臣氏进行10倍赔偿。因此,屈臣氏公司认为,宫某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他是为了获取暴利,在屈臣氏公司购买了非过期食品后又调换了过期食品,不同意宫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因为宫某多次购买类似产品,并以过期为由要求赔偿就否认宫某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屈臣氏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宫某存在以过期产品替换未过期产品等调包行为及不正当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屈臣氏公司退货退款,并向宫某支付赔偿金350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打假获利”受法律保护

  审理此案的法官吴扬新表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在民间对于一些利用商家、生产者在销售或生产商品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诉讼的职业群体的泛称。

  仅以职业对是否属于消费者身份进行区分,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现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企业注重商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立法目的存在一致性。故即使行为人通过“知假买假”获利,“打假获利”的这一合法利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的权利保护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予以明确。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士兵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