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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民有权拒缴水电油价“附加费”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2014-11-17 15:10:00
本报14日刊发了《水电油“附加费”去哪儿了》一文,专家估算居民生活电费一年附加270亿元,巨额费用去向引质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本报14日刊发了《水电油“附加费”去哪儿了》一文,专家估算居民生活电费一年附加270亿元,巨额费用去向引质疑。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回应,我国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收费标准超成本的要切实降低;对确需保留的补偿非普遍性公共服务成本的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部署,实施上述相关措施后,每年将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400多亿元。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
记者还了解到,为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财政部官网近日已向社会具体公布了2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财政部同时明确,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下一步还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附加费”现状
无收取标准
海南、北京等地国家电网“95598”热线称:居民只有在提供户号或缴费卡号后,才告知“附加费”项目。即使可以说明“附加费”有哪些,但具体收取标准是多少“也不太清楚”。
无法律规定
电价中“城市公有事业附加”收取半个世纪,却缘起于一纸通知、“几项规定”,而缺少收费的法律规定,因而“附加费”的法定化程度低。东部某地级市电价中收取的城市公有“附加费”2010年收入3923万元,供路灯等公用事业的成本支出仅1700余万元,从当年起就远远“收大于支”。
成调价捷径
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涨幅远超水价本身,征收依据存在重叠,还成为调价捷径。污水处理费是各地水价的主要“附加费”用之一,目前正被纳入环保税改革。
屡清屡擅收
煤价中的多项“附加费”屡次被清理,一些地方却屡次擅收。据统计,涉及煤炭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度有几十种,包括矿业权价款、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乃至“占道费”。
■清理“附加费”
海南现代管理研究院院长王毅武:彻底执行,破除垄断部门利益,防止一边清理一边新增名目收费的“怪圈”再次出现。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建立时一般都有名目,在此次改革清理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过时、超标。此后若要收取行政附加费,必须进行听证。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附加费”背后还事关整合部门利益。目前煤电油的收费定价权在各地发改委,落实改革方案必须有部际联动,减少收费过程中的腐败空间。
(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刘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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