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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拒缴住房公积金 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10-26 16:2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长振

  大众网聊城10月26日讯(记者 李长振)26日上午,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刘子庆到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现场接听市民来电并回答记者提问。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刘子庆现场接听市民来电

  针对市民关心的哪些单位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一问题,刘子庆表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中方人员都需缴纳住房公积金。

  如果广大市民所在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刘子庆介绍,如果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是,必须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然后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不可以未经职代会(工会)讨论通过,或未经管理中心批准即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停缴。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市民热议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问题,刘子庆介绍,还款人如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需将商业贷款提前结清,持结清证明和还款凭证以及相关购房手续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的还款余额。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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