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企业简称被判侵权 2009年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公布
□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马 丽 李 瑾
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的简称“山起” 字样,遂发生诉讼。 省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前者构成侵权。在省法院4月22日召开的“2009年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这起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
山东起重机厂是以起重机械制造加工为主的老企业,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对外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山起”企业简称,并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同。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将“山起”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且与原告属同一地域,经营范围亦涉及起重机械加工。潍坊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具有显著性的企业简称应与企业名称具有同等的意义,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的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判令被告停止使用“ 山起”字号,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省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省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企业简称的法律定性问题。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此案终审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3期中全文刊载了裁定书,确认了省法院的司法裁判原则。
另外几起案件也曾引起广泛关注。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济宁中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省法院二审认为“鲁锦”在1999年原告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鲁锦”织造技艺是国务院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被告的使用、销售行为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山东省首例涉及商品通用名称司法认定的案件。
原告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原告主张其历史上曾经拥有对日本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后因其职工马达庆离职使其丧失该贸易机会而主张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省法院二审认为,马达庆在合法离开原告后,帮助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争取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
原告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生产、销售东药牌“双唑泰阴道泡腾片”的行为不侵犯被告的发明专利权。济南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涉案产品中的泡腾剂辅料含量不在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内,与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确认原告不侵犯被告的发明专利权。省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美国 3M 公司与被告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原告主张其是“具有咬合式过滤筒的呼吸保护器”的专利权人,被告生产、销售型号为 SM3002的双球牌防毒、防尘面具以及配套的滤棉固定盒、滤毒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济南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省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专利侵权不涉及对人身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不包括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原告齐良憐等人与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原告齐良憐 等16人主张其均为著名画家齐白石先生的合法继承人。 2005年 11月,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与第三人中国美术馆合作出版了《中国美术馆藏近现代国画大师作品精选》四册,其中包括齐白石先生美术作品的《齐白石》画册。被告济南市新华书店销售了该画册。济南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均为齐白石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齐白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人民教育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省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还包括:原告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 (CHEVRON GLOBLEENERGYINC)与被告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原告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金种子有限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教育局、肥城市教育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连淑香与被告李春利、杨骏、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青岛新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