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最高院副院长称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慎重控方:个人言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也不能影响判决
截至2011年5月9日,深圳市检察院共受理市交警局移送的7件7人“醉驾”案。其中,除一起外国人“醉驾”案件按刑诉法规定由市检察院自行办理外,其他6件“醉驾”案件均交由案发所在地的区检察院办理。昨日,由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宗醉驾案在罗湖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分别为朱万华(香港人)、李奋和黎永雄,3人均于5月1日凌晨被交警查出酒驾。这也是深圳首次开庭审理醉驾案。
庭上,只有朱万华聘请了辩护律师,黎永雄和李奋均为自行辩护。3人对所犯事实均供认不讳,法院宣布将择期宣判。
◎案例一喝下数支威士忌开车被查获
朱万华系香港人,职业为货柜码头主管,在深圳罗湖区莲塘有物业,已有6年居住史。2011年4月30日夜,朱万华喝下数支威士忌洋酒,于次日凌晨0时46分许酒后驾驶小轿车行经罗湖区深南东路与向西路交界处时,被交警查获。
经交警现场对被告人朱万华进行检测,检出其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此后,警方对其抽血送检,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朱万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朱万华于5月1日取保候审。
庭上,朱万华对检方提出的各项证据均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第133条并刑法修正案(八),检方提出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朱万华犯有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为判处拘役3个月以下。
朱万华的辩护人认为,鉴于朱万华悔罪表现良好,业已缴纳3000元交通违约金,且为香港公民,对内地追究醉驾刑责的法律不甚谙熟,加之朱万华有病史,曾经做过手术,不宜刑拘,所以辩护人提出希望免除朱万华的刑责。
在免责理由中,辩护人还援引了最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的发言。对此,公诉人指出,个人言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援引,也不能影响法院对醉驾者追究刑责的判决。
◎案例二“听说亲人患病不得不酒后开车”
李奋系广东韶关翁源人。2011年5月1日1时34分许,被告人李奋醉酒后驾驶轿车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向西路口行驶,被罗湖交警大队设卡查车点拦截下车。当日2时25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奋带至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李奋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4毫克/100ml。
据李奋供述,当日自己和好友吃夜宵,喝了些酒,车停在路边,本来不愿酒后开车,但临时接到电话,称亲人患病,所以不得不连夜驱车回韶关。
李奋对检方指认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称其未婚妻已怀孕,两人尚未领取结婚证和准生证,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检方提出应依法判处李奋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以上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