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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7类230余件法律

作 者: 来 源:京华时报 2011-03-11 06:54:00

李飞

信春鹰

徐显明

  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并分别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特点及形成标准。

  关键词标准

  法律体系形成要看两个标准

  徐显明说,判断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否形成可以采用两个标准。第一个叫做事实上的标准。从事实上看,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或者说,一个国家的主要秩序可以称做是法律秩序,每一位公民的各项权利如果是通过现行法律能够获得确认和保护,那么事实上,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可以认为是形成了。

  第二个是专业性的标准,即把现行的全部法律做一个分类,看统一的整体及内部特征。徐显明共列举了四个特征。

  首先要看现行全部法律是否构成了这个国家所需要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调整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根据这两个不同,全部法律规范可以分成若干个法律部门。

  如果这个国家想构筑的主要法律部门已经构筑出来,这就是法律体系形成的一个标志”。

  其次要看每个法律部门中最核心的、最重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是否已经制定出来。如果制定出来,就说明这个国家法律已经形成。

  再次要看中国特色。“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与法律相配套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够和法律相配套,我们也说这个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最后要看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合起来,内部的关系怎样。“如果内部是协调的,没有冲突、没有矛盾,能够达到和谐一致,我们说这个体系就形成了”。

编辑: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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