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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水阳光量刑 被告人可对判刑年限提意见

作 者:任朝亮 来 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08-06 06:59:00

  被告人可针对判刑年限当庭提意见

  本报讯 (记者任朝亮 通讯员林劲标、黎建辉)“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昨天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审判庭上,针对被控寻衅滋事的苏某,公诉人(原告)、辩护人及被告人正提出各自的量刑建议。对于犯有寻衅滋事罪,苏某当庭认罪。针对究竟该判多少年,苏某和自己的辩护人不再“沉默”,而是当庭开展辩论。像这样被告人自己提出判刑期限的,在以前的法庭审判中是不被允许的。

  2010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联手出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官主持下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法官据此依法裁判并说明量刑理由。此举将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被称为“阳光量刑”。

  据了解,以前庭审中,控辩双方只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何种罪名发表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当判多少年,则由法官或合议庭在庭后内部合议时进行,控辩双方不参与。这使得整个量刑过程显得神秘,容易引发当事人和群众的猜疑。而事实上,“闭门量刑”也确实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编辑: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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