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镇可赋予县级管理权
全省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现场会昨在顺德举行 会上材料《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意见》(讨论稿)建议
意见解读:特大镇职权更大、财权更大
“综合指数在150以下的,为一般镇;综合指数在150~300之间的,为较大镇;综合指数在300以上的,为特大镇。”
文/肖欢欢
本报讯 (记者肖颖)昨日上午,省政府在佛山市顺德区召开全省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现场会。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期间,全省各地级市主要领导人听取了四个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地区的经验工作汇报。
随后,会议还对全省全面推进简政强镇工作提出了改革意见供各地级市讨论,来自中山市的与会代表认为,这对于县域经济较强的中山是一个利好消息。
不是试点,改革起步早
据中山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谢中凡介绍,中山并没有被列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但是很早着手强镇改革。
经过几年来的探索,中山进行了四轮的审批事项清理,市级设定的审批事项从原来的1404项削减到现在的463项。
“改革推开以后,我们要进一步下放一批权力到镇,做到能放多少就放多少。”谢中凡说,这些权力到底哪些能放,还要按照省里的要求一步步实施,然后再稳步推进。
中山以前的区镇发展不平衡,其中有八个区镇的经济总是发展不上去,被人们笑称为中山的“8个小矮人”。
从2005年以来,通过3对贫困区镇一级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了原有的市镇分税分成的财政体系,享受市级在公共服务项目上的专项补助,各镇发展现在不再“短腿”。
中山有多个“特大镇”
会上材料《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意见》(讨论稿)提出各地方按照镇辖区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指标,由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对镇重新进行分类。
综合指数在150以下的,为一般镇;综合指数在150~300之间的,为较大镇;综合指数在300以上的,为特大镇。各镇将按照分级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行政编制配备等。
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特大镇,可依法赋予其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财权也将进一步扩大。
与会的一名中山市发改局的负责人介绍,粗略计算一下后,中山市综合指数多个超过300的特大镇。
1 财权:将被赋予县级管理权限
特大镇可依法赋予其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财权也将进一步扩大。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向镇派出(驻)行政机构,原已自行派出(驻)的予以撤销或调整由镇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改为双重领导体制,其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业务接受镇的协调和监督,主要领导人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征求党委、政府的意见。
同时,鼓励探索新型管理模式,上级主管部门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可由镇党委考察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任免;镇可统筹调配使用上级主管部门驻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有明确规定外,市或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权限将主管部门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调整为镇管理。鼓励上级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与镇机关综合性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由镇统一管理。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镇履行和转变职能创造条件,调整优化市、县、镇三级政府财政收支结构,财政分配向镇倾斜,理顺县、镇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化解历史债务,建立与简政强镇相适应的镇级履行职能的财政保障体制。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硬性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属各镇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属上级部分的原则上全额返还镇财政。镇财力的投放要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推出,重点保障民生和满足公共需求,不得参与经营性投资活动。
2 编制:可按1:1~1:3比例聘员
根据本地实际,在上级核定的镇级行政编制规模内,镇级行政编制可参照以下标准配备:一般镇,不超过35名;较大镇,不超过55名;特大镇,综合指数在300~400的,不超过85名,综合指数在400~500的,不超过120名,综合指数在500以上的、常住人口特别多、经济规模特别大的镇,可适当增加编制,但最多不超过150名。
根据《意见》,综合指数在350以上的特大镇机关,可探建立严格规范的镇机关聘员管理制度。机关聘员的资格条件由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聘员限额按照行政编制与聘员总额之比确定,镇综合指数在350~400(不含400)的,行政编制与聘员总额的比例控制在1:1以内;在400~500(不含500)的,在1:2以内;在500以上的,在1:3以内。
支持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在严格控制行政编制总额和管理类聘员比例的前提下,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和辅助性公务员职位实行聘用制。
3 职权:较大镇政府统一集中办理行政审批
昨天的会议还就《广东省扩大较大镇行政执法职权规定》(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广东省扩大较大镇行政执法职权规定》(讨论稿)提出,较大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行使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省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可以决定由较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地方法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经省政府批准,较大镇人民政府可直接行使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门行政执法权;法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在项目投资、村镇建设、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县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可以委托较大镇人民政府行使。
《规定》还指出,较大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服务机构,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