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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假冒注册商标…聊城发布第一批“检察护企”典型案例

2024-03-15 14:0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杨潇潇

  大众网记者 杨潇潇 聊城报道

  3月14日,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聊城市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姜澜对聊城市检察机关第一批“检察护企”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案例一:临清市S公司等单位、张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张某某通过临清市S公司为日照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款共计295226.56元。张某某向日照T公司收取开票费共计人民币191200元。

  聊城市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S公司、T公司正常经营,每年依法纳税,并解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问题,综合考虑两涉案企业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社会综合评价、企业负责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市检察院于2023年8月以简易程序启动企业合规考察。合规结束后,市检察院召开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税务局人员、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乡镇经委干部等人员担任听证员的听证会,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企业合规整改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最终目的是要让企业能够“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建起检企“连心桥”,打通“最后一公里”,百姓纷纷“点赞”。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工作中联合服务乡村振兴检察联络员共同履职,能够更有效的引导涉案企业经营驶入法治轨道,合力护航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了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上诉改判案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高唐县X公司期间,拖欠14名工人工资248562元。2022年4月27日,经有关部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对职工向其索要工资的电话、微信不接或推脱。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共计53379元,仍有195183元未支付。2023年4月7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聊城市检察院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多方努力,最终王某某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据此提出对王某某改判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目的在于发挥刑罚的威慑、预防作用,更好保障和救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聊城市检察机关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融入检察工作各环节全过程,一审中高唐县检察院准确认定王某某欠薪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二审中聊城市检察院针对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建议对王某某改判缓刑,既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办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护薪”与“护企”两不误,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彰显检察担当。

  案例三:山东X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山东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是山东省滨州市某县一家彩钢板加工企业。2021年4月,X公司受梁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加工假冒山东冠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洲集团)注册商标的彩色涂层钢板。后梁某某将该批彩钢板以820496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

  冠县检察院办案过程中,依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源头企业X公司予以追诉,并对发现的被侵权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跟进调研,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即注重治末端治已病,又关注治前段治未病,对发现的被侵权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跟进调研,提出针对性检察建议,共帮助企业建章立制6项,堵塞管理漏洞4处,更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使其提高了知识产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案例四: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史某某在电商平台上通过其经营的店铺销售假冒“金号”牌毛巾7253条,销售金额69901.5元,非法获利2万元。案发后,史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

  茌平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主动履职,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帮助被害单位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合作,为企业遏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提供法律指引与支持。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案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案件”,寻求办案最优解,确保企业权利人受损权益得以修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到惩处。强化源头治理理念,为品牌企业提供高质量检察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

初审编辑:赵志鹏

责任编辑: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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