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服务用房坏了,维护费由业主承担!聊城明确了5类业主共同维护区域

2021-02-07 18:02: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程洽洽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程洽洽 聊城报道

  2月7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实生活中,因物业维护管理费用由谁来承担引发的物业纠纷比较常见、多发。针对此类问题,《条例》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维护责任如何划分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坚持以产权界定为原则,以法律另有规定为例外:一般情况下,谁拥有产权,谁就负责维护,谁就承担相应责任。简单说,就是以产权归属界定维护责任。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保修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备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或者设备生产单位负责维护。另外,电梯等特种设备,供水、供电等专业性服务设施设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护。我们这里所说的承担维护责任,可以理解为承担维护费用,即由维护责任人承担费用,维护责任人可以选择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他人维护。

  物业专有部分在保修期外,由业主负责维护;物业共有部分则由业主共同负责维护。那么,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条例》第十四条在《民法典》物权编以及《山东省物业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了细化,作出如下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有设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条例》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负责维护。现实生活中,业主通过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协议等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实施维修、养护等工作,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初审编辑:李兆辉

责任编辑:任家楠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