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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这些情况暂缓或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2020-06-23 14:48:05 来源: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 作者: 程洽洽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程洽洽 聊城报道

  6月23日,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宋一丁介绍,今年2月,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的情形。

  其中,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 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 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以及聊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此外,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2 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

  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

  房保障标准面积 2 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以及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牛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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